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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牙、李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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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876号
  • 案件名称

    李元牙、李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元牙;李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876号原告:李元牙,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松,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李元牙与被告李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元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元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潇书 记 员 黄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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