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玉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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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611号案件名称
海玉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海玉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611号被执行人:海玉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关于海玉冰罚金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海玉冰应缴纳罚金三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海玉冰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玉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海玉冰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海玉冰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2、查明被执行人海玉冰名下有豫J×××××号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3、查明被执行人海玉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股票、房产等财产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玉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海玉冰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3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玉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海玉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玉冰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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