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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辖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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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民辖终25号
  • 案件名称

    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南街东华苑小区桐荫11幢A段。        法定代表人:梁剑锋,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胜,董事长。        原审被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建南新村西二巷6号。        法定代表人:白挨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兴源医药)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原审被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康兴源忻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将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一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益盛药业以与康兴源医药、康兴源忻州分公司存在供销关系为由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与康兴源药业、忻州分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亦未履行过合同义务,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尚未可知,故不存在合同履行事宜,“合同履行地”就无从谈起,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康兴源药业的管辖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因康兴源药业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将(2021)吉0582民初835号案件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称其与康兴源忻州分公司存在供销关系,康兴源忻州分公司尚欠部分货款,请求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康兴源药业对康兴源忻州分公司不足以承担所欠药品货款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并提供了对账函等证据。原审法院根据益盛药业的上述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集安市,故集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应当在确定案件管辖权以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出认定,而非管辖异议程序审查的范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晶审判员    肖嫣审判员    陈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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