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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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70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进行财务审计,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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