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勇杰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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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1008号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勇杰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勇杰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1008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该公司热力营销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主管。被告:郭勇杰,女,1971年8月6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勇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郭勇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全 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苏道格日乐书 记 员 乌 日 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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