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强红梅与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25号
  • 案件名称

    强红梅与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薛明;薛明;强红梅;强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强红梅,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龙虎山**,居民。被执行人薛明,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系陕西省水务集团子长市热力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红梅与被执行人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2020)陕06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强红梅借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明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薛明的工资存款账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强红梅自愿等待轮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明的工资存款来偿付案件款,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