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生、李兴权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2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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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257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春生、李兴权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春生;李兴权;吕宝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春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李兴权,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吕宝庆,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春生与被执行人李兴权、吕宝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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