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与曲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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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9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与曲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曲友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新生街铁北胡同36号。 诉讼代表人:郗晓颖,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友贵,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林,男,住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口前镇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红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铭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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