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兆娣、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47号之十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647号之十
  • 案件名称

    陈兆娣、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兆娣;李秀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64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陈兆娣,女性,1962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秀芳,男性,1962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陈兆娣与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芳在辽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芳的辽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500102133355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