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唐艳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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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唐艳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唐艳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20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生,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艳梅,女,生于1988年1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赵开永,男,生于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巨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艳梅、赵开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唐艳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101490.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赵开永对上述借款及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艳梅目前正逐月偿还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处,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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