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艳、周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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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779号案件名称
陈兴艳、周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兴艳;周松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779号原告:陈兴艳,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周松松,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陈兴艳与被告周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兴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97.4元,减半收取计548.7元,由原告陈兴艳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廷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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