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宝、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恢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恢16号案件名称
王怀宝、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怀宝;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宝,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胡从亮,该公司董事长。王怀宝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淮中执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2、本院依法足额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认为已在首次执行中执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并就此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目前仍在审理中。本案中已控制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查询到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进行足额冻结,但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立案执行已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淮中执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怀宝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青审 判 员 王 艳审 判 员 惠更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文超书 记 员 杨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邬贤军、董扬帆等财产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48号之一 下一篇 资阳市川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李斌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20民终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