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张成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681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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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100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张成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张成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681民初1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大街**。 负责人:王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住临江市。 被告:张成福,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告张成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成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成福偿还银行卡透支本金8,984.94元。截止2021年8月16日累计欠透支利息1,007.98元,欠逾期还款违约金508.87元,欠消费手续费123.39元,共欠本息合计:10,625.18元及后续实际形成的利息和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成福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被告领到贷记卡后,于2019年11月29日起开始透支,截止到2021年8月16日,被告张成福欠透支本金8,984.94元,欠透支利息1,007.98元,欠逾期还款违约金508.87元,欠消费手续费123.39元,共欠本息合计:10,625.18元。贷记卡违约透支后,我行客户经理多次进行了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透支本金、利息和手续费、逾期违约金。 被告张成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成福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申请CCPH5I贷记卡,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通过将贷记卡邮寄到张成福预留地址的方式为其发卡,卡号为625999891********,担保方式为信用,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05%,年化利率为18.25%。张成福于2019年11月29日开始透支使用,首次催收时间2020年1月,截至2021年8月16日张成福拖欠贷记卡透支本金8,984.94元,利息1,007.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8.87元,消费手续费123.39元,合计10,625.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贷记卡申请表、催收通知记录、银行流水、信用卡情况说明、账户详细信息、张成福通话录音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成福与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成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要求张成福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消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人民币10,625.18元(截止2021年8月16日,其中本金8,984.94元,利息1,007.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8.87元,消费手续费123.39元)。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被告张成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春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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