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庆非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1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庆非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庆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庆非,男,1984年07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XXXX407195812。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雪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社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75。法定代表人:叶少柳。申请人华庆非与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378856.2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的存款378856.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8575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