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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禄权与李志均,陈金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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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周禄权与李志均,陈金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禄权;李志均;陈金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周禄权,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志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金蓉,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禄权与被执行人李志均、陈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8419.94元并支付申请人周禄权,查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书  记  员   王晓燕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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