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权与李志均,陈金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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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周禄权与李志均,陈金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禄权;李志均;陈金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00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周禄权,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志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金蓉,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禄权与被执行人李志均、陈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8419.94元并支付申请人周禄权,查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书 记 员 王晓燕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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