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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清、郑义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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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21号
  • 案件名称

    王贵清、郑义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贵清;郑义安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清,男,生于1968年3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郑义安,男,生于1955年4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王贵清与被执行人郑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郑义安赔偿王贵清各项损失计21380.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8元。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郑义安银行存款11680元(申请执行人王贵清已领取)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了对该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郑义安银行存款10307.78元。申请执行人王贵清在领取该10307.78元执行款后对于剩余120.71元执行款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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