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清、郑义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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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王贵清、郑义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贵清;郑义安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清,男,生于1968年3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郑义安,男,生于1955年4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王贵清与被执行人郑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郑义安赔偿王贵清各项损失计21380.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8元。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郑义安银行存款11680元(申请执行人王贵清已领取)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了对该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郑义安银行存款10307.78元。申请执行人王贵清在领取该10307.78元执行款后对于剩余120.71元执行款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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