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友利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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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580号案件名称
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友利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友利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580号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中路59号6楼博学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959941134A。法定代表人:单宗岭。被告:大连友利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60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C2FM77。法定代表人:刘新亮。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友利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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