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与李永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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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恢6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与李永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李永太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金溪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778488713F。负责人:杨胜前,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秦英,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太,男,生于1952年10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永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7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人302556.04元及案件受理费3050.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及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房产、工商、车辆、公积金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太银行存款13802.87元,扣除执行费107元,剩余案款支付申请人13695.87元。并对其所有账户作额度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太在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有职工养老保险,本院予以扣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约谈申请人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288860.17元、案件受理费3050.5元未受偿,执行费4428元未收取。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继毫审 判 员 谭 兵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 钱书 记 员 杨俊杰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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