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李印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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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66号案件名称
张成、李印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成;李印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66号申请人:张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申请人:李印桥,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张成与李印桥、王凤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成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印桥名下银行存款190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印桥名下银行存款共1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已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待判决后再行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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