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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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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15号
  • 案件名称

    赵志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志龙
  • 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15号被执行人:赵志龙,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赵志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赵志龙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赵志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罚金义务。二、2021年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证券情况:无。工商资料信息:无。网络银行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车辆情况:无三、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向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赵志龙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赵志龙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0元及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新阁审判员  张锁乾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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