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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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69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樊婷婷;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69号申请人: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好军,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李劲松,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樊婷婷,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法定代表人:闫照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劲松、樊婷婷、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财产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劲松、樊婷婷、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查封金额为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成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荣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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