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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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72号案件名称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72号原告: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建设大厦东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系该局科员。 被告:铁某,女,回族,自由职业,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告已交部分房屋租金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卡毛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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