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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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维锋,该公司安村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5日所欠利息17030元,2019年12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6月8日、7月6日、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其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车辆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房产。6、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共计10785.08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0785.08元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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