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李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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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9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李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李靖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69-S1、69-S2、71-S4、71-S5、71-S6、71-S7号。负责人:韩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茗,该行员工。被告:李靖,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诉被告李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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