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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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340号案件名称
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愿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340号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翠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9418407XN。法定代表人:张明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愿,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包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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