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红东、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730民初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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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0民初2058号案件名称
牛红东、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牛红东;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730民初2058号原告:牛红东,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宋志文,村主任。原告牛红东与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红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红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五金电料款14909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经经营沙城宏光五金交电综合商店,该商店于2019年5月份注销。被告于2012年至2014年从原告处赊购五金电料,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36800元,后又继续用料,一直未结清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村支部书记杜建勇和电工组长常飞平在欠条上签字,欠款142219.70元,欠条出具时遗漏了一台潜水泵和水塔用的电料款6880元,被告共实欠原告货款149099.70元,至今未还。2018年3月初,原告去要钱,被告说能给结账,要求原告去开正式发票,原告把票开了,被告都签了字。由于被告村委会换届选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五金电料款149099.70元,恳请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依法给予支持。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牛红东曾经营怀来县沙城镇宏光五金交电综合商店,现该店已注销。大约自2005年起,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从原告处购买五金电料,开始是现金结算,自2014年底起被告陆续有赊账。2015年起,因被告未及时结清五金电料款,原告不再赊账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有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委会2012—2014年,从沙城宏光五金综合交电商店购买电料,计142219.7元,其中已开票的50542.7元,未开票的91677元,共计欠款是142219.7元,由当时村委会书记杜建勇、电工常飞平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因被告一直未给付该笔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五金电料款149099.7元。本院认为:原告牛红东为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提供了五金电料,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原告142219.7元未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称被告在出具欠条时遗漏了一台潜水泵和水塔用的电料款6880元,并当庭出具了时任电工常飞平于2013年4月12日签字的用料明细,共计6880元,因原告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否确属被告为其出具欠条时遗漏的,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牛红东五金材料款14221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牛红东承担82元,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5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闻 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治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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