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应春、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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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758号案件名称
夏应春、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应春;杨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758号原告:夏应春,女,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杨超,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夏应春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夏应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应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应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85.00元,由原告夏应春负担。审判员 毛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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