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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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33号案件名称
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忠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33号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98-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41124781W。法定代表人:黄先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年,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刘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通过本院调解,被告已向原告交付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忠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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