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燕、崔乐宁等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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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9006民初3187号案件名称
崔燕、崔乐宁等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万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崔燕;崔乐宁;蔡晓林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187号 原告:崔燕,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崔乐宁,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蔡晓林,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崔燕与被告崔乐宁、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崔燕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崔燕负担。 审判长陈运连 人民陪审员翁江宏 人民陪审员胡茂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瑶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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