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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燕、崔乐宁等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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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琼9006民初3187号
  • 案件名称

    崔燕、崔乐宁等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万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崔燕;崔乐宁;蔡晓林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187号 原告:崔燕,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崔乐宁,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蔡晓林,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崔燕与被告崔乐宁、蔡晓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崔燕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崔燕负担。 审判长陈运连 人民陪审员翁江宏 人民陪审员胡茂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瑶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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