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骑麟与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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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347号案件名称
张骑麟与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骑麟;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47号 原告:张骑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251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86852268。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职务不详。原告张骑麟与被告上海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骑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骑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骑麟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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