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丕书、黄富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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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47号案件名称
鲁丕书、黄富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鲁丕书;黄富昌;杨正波;王若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47号原告:鲁丕书,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黄富昌,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正波,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王若谷,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负责人:韩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14382。负责人:宋维君,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13934H。负责人:赵亚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春,系公司员工。原告鲁丕书与被告黄富昌、杨正波、王若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鲁丕书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丕书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丕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鲁丕书承担。审判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雪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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