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督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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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督11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督11号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纸槽街91号。法定代表人:谢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静,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O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发出(2021)湘0181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1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雅 芳书 记 员 陈雅芳(兼)3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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