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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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案件名称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陈欣荣,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虎,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舒良,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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