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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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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陈欣荣,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虎,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舒良,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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