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训增、韩中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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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2354号案件名称
郭训增、韩中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训增;韩中红;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2354号原告:郭训增,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华,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中红,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亮,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明珠北路9号明珠商务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95588118Y。法定代表人:何宏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会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3584XM。法定代表人:李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训增与被告韩中红、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郭训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训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训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1元,减半收取计19530.5元,由原告郭训增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钟琳珠人民陪审员 顾文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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