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诚、梁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0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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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09号之三案件名称
高志诚、梁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志诚;梁定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志诚,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梁定兵,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诚与被执行人梁定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8808.46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定兵银行存款,执行到位20593.47元。2021年8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梁定兵2013年2月26日以丈夫张林名义签约购买位于歙县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有抵押,系夫妻共有,其丈夫张林下落不明,目前不便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定兵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高志诚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高志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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