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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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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继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继竺;胡洪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继竺,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洪初,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继竺与被执行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继竺已与被执行人胡洪初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夏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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