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继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继竺;胡洪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继竺,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洪初,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继竺与被执行人胡洪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继竺已与被执行人胡洪初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夏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雷、王亚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2267号 下一篇 十堰市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异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