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峰、霍浪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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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79号案件名称
苏峰、霍浪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峰;霍浪飞;高海利;榆林市南郊农场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179号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4GF16。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照伟,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905163317。被告:霍浪飞,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08181119。被告:高海利,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2125710。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与被告苏峰、霍浪飞、高海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 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负担。 审 判 员 胡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龙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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