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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霞、杨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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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79号
  • 案件名称

    李改霞、杨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改霞;杨小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李改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改霞与被执行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明的银行存款3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妮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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