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改霞、杨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79号案件名称
李改霞、杨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改霞;杨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李改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改霞与被执行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明的银行存款3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妮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2民初1987号 下一篇 苏峰、霍浪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