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2民初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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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1987号案件名称
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882民初1987号原告: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林城茗苑1号楼后1层1门。法定代表人:田晶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恩,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物业)与被告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物业法定代表人田晶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被告孙志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顺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孙志恩支付拖欠的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二次提水费、楼梯灯费,合计3774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物业费313元,二次提水费51元,化粪池20元,合计384元,所欠物业费总额4158元。利息按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志恩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万顺物业与孙志恩所居住的林城茗苑小区大安市机械林场签订了关于物业服务的(委托合同书),合同期限20年,合同约定:万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小区公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养护,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冬季扫雪。24小时门卫值班,收取物业费标准按政府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被告系上述物业2号楼4单元301室的业主,房屋面积86.92平方米,按照约定应当向万顺物业缴纳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二次提水费、楼梯灯费合计3774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物业费313元,二次提水费51元,化粪池20元,合计384元。所欠物业费总额4158元,但孙志恩一直拒绝缴费。万顺物业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孙志恩却拒不履行缴费义务,万顺物业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孙志恩辩称,万顺物业说为我提供的优质服务,我对万顺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所以物业费我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顺公司系物业管理服务的三级企业,于2012年11月20日与白城市大安市机械林场签订了《委托合同书》,约定:大安市机械林场将其开发建设的大安市林城茗苑小区委托万顺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包括公用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公用设施的维护、公用场所、房屋共用部分的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冬季清雪、每日二十四小时的门卫值班,楼道每隔2-3年粉刷一次;万顺公司按政府规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委托管理期限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32年11月20日等。万顺公司从此开始对林城茗苑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对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物业费6元、二次提水费1元、实际发生的楼道照明费和化粪池清理费收取了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服务费用;又对住宅按每平方米物业费3.6元、二次提水费0.5元、化粪池清理费每户20元收取了2019年11月-2020年11月服务费。孙志恩系该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为86.92平方米,未向万顺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的物业服务费。万顺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孙志恩发出了物业费催缴通知书,孙志恩于2021年1月2日收到了该通知书。关于物业服务的收费,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对普通住宅的三级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0.7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委托合同书》、物业费催缴通知书邮寄存根、和互联网登记的投递信息、物业费收据、大安市宏祥家政服务公司书面证言、本院(2020)吉0882民初328、329号判决书、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综[2015]215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定价权限、放开部分定价及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本院认为,万顺物业与大安市林城茗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大安市机械林场签订了《委托合同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万顺物业依据物业委托合同对林城茗苑提供了物业服务,孙志恩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约定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孙志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居住的2号楼房因临街垃圾清运和冬季清雪均由环卫部门清理,因此孙志恩提出物业公司没有为2号楼提供垃圾清运和冬季清雪服务应减免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万顺物业要求孙志恩给付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二次提水费、楼梯灯费,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物业费、二次提水费、化粪池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应予以调整。孙志恩提出万顺物业收费标准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万顺物业要求业主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志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154.55元(其中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二次提水费、楼梯灯费,合计3,770.64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物业管理费312.91元,二次提水费51元,化粪池20元,合计383.91元)。二、驳回大安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志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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