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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祥、孙永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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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49号
  • 案件名称

    潘祥、孙永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潘祥;孙永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潘祥,男,1998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孙永坤,男,1998年5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潘祥与孙永坤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永坤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潘祥301550元。因被执行人孙永坤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祥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永坤仅履行了15200元付款后,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孙永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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