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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红、周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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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068号
  • 案件名称

    刘祥红、周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祥红;周铭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红,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周铭,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刘祥红与周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祥红与被执行人周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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