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攀登、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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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温攀登、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温攀登;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攀登,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9980347H。法定代表人:赵占芳。温攀登与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329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温攀登379596元及利息。因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温攀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1日,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自然资源局调查。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伊川县,但因该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伊川支行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本案已经于2021年1月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7日届满;2、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六、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有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本案执行标的为37959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锁乾审判员 李新阁审?判?员?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瑛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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