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丽艳、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9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964号案件名称
石丽艳、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石丽艳;王浩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964号原告:石丽艳,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飞,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丽艳诉被告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石丽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丽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郝志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温攀登、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53号之一 下一篇 陈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恢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