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环境保护局、赵中魁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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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44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环境保护局、赵中魁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环境保护局;赵中魁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车国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中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赵中魁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2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4.00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内容50000.00元中的1024.00元,被执行人赵中魁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内容50000.00元中的1024.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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