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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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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住汉中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731570元(借款726000元、案件受理费5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自2019年10月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三、执行费9795元在首执案件中已足额缴纳,本案不在收取。2021年09月02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计划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731570,被执行人杨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2000元(微信转付),未到位标的72957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杨某某自2021年09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2000元(09月份已支付)直至案件款清偿为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将拖欠的26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补齐。三、被执行人杨某某将上述款项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杨某某将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已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2000元,未到位标的729570元及利息,执行费966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首执案件中已足额缴纳,本案不在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恢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案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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