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中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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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295号案件名称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中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中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295号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曹**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中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钱 静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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