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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忠、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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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30号
  • 案件名称

    田玉忠、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田玉忠;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忠,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815871649,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588号南通绿洲国际商务城C幢1620室。法定代表人:马灿芸。被执行人:马灿芸,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执行人:陆发明,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田玉忠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玉忠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127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返还田玉忠289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二、马灿芸、陆发明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负担6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的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马灿芸名下有车牌号苏FS××××、苏F9××××的车辆,已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4、本院通过委托如皋市人民法院对陆发明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5、本院通过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马灿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6、本院通过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马灿芸、陆发明名下有坐落于南通市××路××号××幢××室××室××室××室××广场××幢××室××室的不动产,首封法院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登记有最高额抵押及一般抵押,坐落于桂花小镇2幢2006室的不动产,首封法院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并登记有最高额抵押及一般抵押,上述不动产本案皆依法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封缺乏处置条件的不动产、动产外,未发现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江苏中业伟天装饰有限公司、马灿芸、陆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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