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圆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4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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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4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圆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圆圆;郑瑞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4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81668393。 法定代表人:颜锡伍。 委托执行代理人:薛敏丽、潘贻义,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圆圆,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瑞象,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圆圆、郑瑞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382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刘圆圆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郑瑞象以最高额10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对被执行人刘圆圆、郑瑞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XXX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100万元为限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刘圆圆名下开设于温州银行账号内有存款1344.8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其他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圆圆、郑瑞象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被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设有抵押,债权金额68万元,本案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已发函参与案款分配。三、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圆圆名下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诉讼费1344.89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刘圆圆、郑瑞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4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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