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翠芳、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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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8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翠芳、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翠芳;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翠芳,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丰阳大酒店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翠芳与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郭翠芳货款329247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郭翠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阳县中医医院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依法向其单位发出了协助扣留通知书。因目前该工程未完成决算审计,暂不能提取该笔款项,申请执行人郭翠芳于2021年9月17日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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