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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信、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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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78号
  • 案件名称

    韦信、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韦信;薛康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878号 原告:韦信,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薛康锋,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韦信与被告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案件事实不清,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信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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