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信、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78号案件名称
韦信、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韦信;薛康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878号 原告:韦信,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薛康锋,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韦信与被告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案件事实不清,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信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晓伟与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385号 下一篇 中新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2613号